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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接待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14:20 本文来源: 全部管理权限

、医院在门诊、住院部等诊疗区域通过 LED 屏等方式告示“本区域不接待医药、厂商代表”及公布举报电话(028- 87285851,028-61425572),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二、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记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上报纪检监察室。

三、医院信息系统查询药品、耗材用量等信息的权限实行 严格的分级管理和数据查询审批程序,由院办信息负责加密管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商业目的统方。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提供或透露医药产品采购信息给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如违反的视同违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医院将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并列入黑名单。

五、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党群工作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科室(院办采购、医学装备、药剂科、院办信息、后勤保障部、医务负部门管理责任,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六、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或诚信档案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院纪检委员约谈涉事人员所在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停止采购涉事企业医药产品,将相关情况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七、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2023版)》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根据《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方案》和《医院综合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评,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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