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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14:12 本文来源: 全部管理权限

一、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授权到医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信息、后勤物资、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信息、后勤物资、基本维修等参照执行

二、接待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不少于2人,医院党群工作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医学装备负责接待医疗器械、耗材、设备相关的医药代表;

(二)药剂科负责接待药品、疫苗相关的医药代表;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接待后勤保障相关的代表;

(四)院办信息负责接待信息相关的代表;

(五)医务负责接待医疗服务相关的医药代表;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职能范围内的代表。

三、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四、医药代表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临床医生和相关负责人。

五、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进销存”、统方、设备和耗材清单等信息。

六、接待内容仅限于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七、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经医院批准后可以赴相关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协调解决问题等公务活动,也可邀请相关医药代表到医院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参与接待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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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