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6 14:12
本文来源: 全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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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授权到医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信息、后勤物资、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信息、后勤物资、基本维修等参照执行)。
二、接待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不少于2人,医院党群工作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学装备部负责接待医疗器械、耗材、设备相关的医药代表;
(二)药剂科负责接待药品、疫苗相关的医药代表;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接待后勤保障相关的代表;
(四)院办信息负责接待信息相关的代表;
(五)医务部负责接待医疗服务相关的医药代表;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职能范围内的代表。
三、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四、医药代表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临床医生和相关负责人。
五、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进销存”、统方、设备和耗材清单等信息。
六、接待内容仅限于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七、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经医院批准后可以赴相关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协调解决问题等公务活动,也可邀请相关医药代表到医院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参与接待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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